-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13号
- 【发布日期】2008-07-18
- 【生效日期】2008-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闽政〔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现就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债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创造农村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强化运作,形成合力,注重公平,做好过细的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并建立防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二)化债范围。截止2005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为完成中央及省出台的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产生的政策性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国有农(林)场2005年底之前发生的义务教育债务纳入化债范围。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经核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为23.12亿元。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已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订偿债计划。
(三)先化解后奖补。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县(市、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给予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债务,省级财政不予奖补。省级补助资金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厦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所需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通盘安排,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制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实施方案,包括:化债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化债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化债办事机构和人员安排等)。县(市、区)化债实施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签章同意,报送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转报省综改办审批。
(二)广开渠道,筹集资金。为帮助和激励县(市、区)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省财政设立化债奖补资金(含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普九”化债补助资金,下同),实行“奖补结合”,设区市也应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奖补资金,帮助所辖困难县(市、区)化债。除各级奖补资金外,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策并举方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六挂六奖”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资金等)以及省级以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作为县(市、区)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合法合规处置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捐资助学和债权人以捐削债筹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总之,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为了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债务余额、标准债务、财政困难程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和学校个数、补助系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计算安排化债补助资金,并按照各县(市、区)实际协商减少债务数占债务余额比例予以分档累进奖励。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综改办另行制定。
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用于偿还因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发生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支出,不足部分以及公用经费和其它债务、债务利息、担保债务、2006年起新发生的债务由县(市、区)负责自行化解。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各县(市、区)要分清轻重缓急,在安排化债资金顺序上体现“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村中小学校举借的债务。
(四)动态监控,网上审批。建立全省化债动态监控体系,省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的化债情况实施在线监控,省对县(市、区)化解每一笔债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分批次对各县(市、区)上报债务项目的化债资金、减债计划实施网上审批。各县(市、区)要建立债务化解台账,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报告制度。同时应将核债和化债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省综改办汇总各县(市、区)化债情况,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按月将本省分县的有关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五)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资金一律划入县(市、区)财政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抵顶。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拨特设专户,市县筹集的偿债资金应及时转入特设专户。偿债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集中支付,每笔偿债方案经过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同时,应办理债务人与对应债权人双方共同解除债务债权关系的法律手续,债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账务。
五、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切实规范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编制2008―2012年县(市、区)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的意见》,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学校布局与学校建设一体化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与学校建设规划;要在先行做好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改造、校舍维修、新扩建项目建设,对中小学校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筹集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凡未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今后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以学校名义举借新的债务。要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对于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在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回奖补资金。
(二)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为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化债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与设区市政府签订化债控债工作责任书,设区市政府也应与所辖的县(市、区)政府签订化债控债工作责任书,两年后组织验收。
(三)切实加强化债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化债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政策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使他们正确掌握化债政策,熟悉化债程序,严格落实各项化债政策。要突出宣传重点,通过各种方式,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政策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基层。要树立各类化债典型,把化债工作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要加强廉政建设。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落实“普九”化债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现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伪造“白条”套取财政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除追回偿债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给予必要的化债资金支持。县级政府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及时解决化解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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