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86号
- 【发布日期】2008-10-21
- 【生效日期】2008-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今冬明春全省电力供应,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电煤调度,确保电煤及时有效供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电需求,限制“两高一低”企业用电;落实各项电力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不发生非计划拉闸限电、缺煤停机和电网大面积安全运行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电力平衡措施
据预测,今年冬季全省最大用电负荷需求1300万千瓦,全省统调最大出力约1600万千瓦,富余电力约300万千瓦。综合考虑电煤供应、机组运行和特殊天气等不确定性因素,为确保电力平衡,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电网和新电源建设。省电力公司要积极推进电网建设,确保华能巢湖电厂2号机组500千伏送出工程、临涣电厂220千伏送出工程、大唐马鞍山第三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在10月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合肥电厂要确保5号机组(60万千瓦)在冬季高峰到来前投入正常运行。
(二)省、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四级120万千瓦有序供电错避峰方案,在冬季高峰时段继续安排高耗能企业错峰让电。
三、电煤保障措施
2008-2009年电力迎峰度冬期间,预计全省电煤总需求约1750万吨。根据“皖煤保皖电”原则,2008年12月份和2009年1、2月份,省24家主力电厂共安排电煤1750.3万吨,其中,省内1510.7万吨,省外239.6万吨。为确保电煤供应,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电煤库存水平。煤炭企业要稳定电煤供应,保证省内电煤100%兑现,保障省内主力电厂电煤正常储备。电力企业要加大省外电煤采购力度,力争在冬季用电高峰来临之前,坑口电厂存煤达到7天以上用量,沿江电厂存煤达到10天以上用量。
(二)稳定和提高电煤产量。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稳定和提高电煤产量,多出煤,出好煤,保障省内发电用煤需要。
(三)科学配置运力。煤炭企业要按优先请车、优先装车、优先发运的原则,积极帮助电力企业争取落实铁路运力资源。对有条件购置或租用自备列的电厂,煤炭企业要积极配合,予以安排。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电煤供应日报制度,省经委要及时监测电煤来源、消耗及库存情况,加强对煤电企业执行电煤保供计划的监督。
四、电煤运输保障措施
2008年12月-2009年2月,争取上海铁路局安排我省省内电煤装车每日不少于1800车,日均11.16万吨,总量1027万吨;2009年1月底至2月初春节长假期间,商请上海铁路局根据运力调度情况,增加我省运力计划,突击抢运电煤,增加电厂库存。
(一)发挥综合运输协调机制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上海铁路局合作,坚持旬计划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监测分析和现场调度工作,提高运输效率,实现动态平衡,确保电厂不因运输问题而无煤停机。
(二)发挥裕溪口港电煤港存作用。裕溪口港要在迎峰度冬到来之前,加大港口电煤存量,确保沿江电厂电煤运输应急调度需要。
(三)继续开辟公路煤炭运输“绿色通道”。电力迎峰度冬期间,在部分铁路运输紧张区域,省经委会同省交通、公安等部门继续开辟公路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对电力企业运送电煤的车辆,沿线收费站要优先放行,保障畅通。
(四)加快煤矿企业、电力企业和港口企业电煤装卸效率,提高铁路运输周转效率,增加运力供给。
(五)省经委要主动与上海铁路局衔接落实省内电煤运力保障工作,争取上海铁路局满足我省迎峰度冬日装车1800车的运力需求和春节长假期间突击抢运电煤方案。
(六)各电力企业要积极争取提高省外来煤兑现率,缓解上海铁路局运力不足和汽运、水运运输周期长和成本高的矛盾。
五、落实煤电运企业的主体责任
煤炭生产企业是保证省内电煤供应的责任人,对迎峰度冬电煤保供计划、申报请车计划实施承担责任。发电企业是保证发电用煤和电力稳定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购煤不及时、存煤量不足、管理不善造成的无煤停机和非计划停机承担责任。新投产电厂要主动加强与煤炭企业的衔接,在执行国家政策的条件下,按照“四个统筹”的原则协商电煤价格,尽快落实电煤资源,提高电煤保障的稳定性。电网企业是保证全省电网安全和电力有效调度的责任人,对措施不力、应急预案不到位等造成窝电和大面积无序拉电、限电承担责任。铁路、港口等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挖掘运输潜力,做好运输调度,确保电煤优先发运。
附件:1. 电力迎峰度冬平衡保障方案
2. 电煤保供计划
3. 电力迎峰度冬有序用电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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