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印章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印章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并于即日起正式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印章。
今后,凡发生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与市应急办联系。市应急办电话:84664300、84664321(传真)。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