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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印章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印章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印章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并于即日起正式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印章。

今后,凡发生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与市应急办联系。市应急办电话:84664300、84664321(传真)。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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