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5〕94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 【生效日期】200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重庆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的认识
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成立以来,在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范围不断扩大、任务日益繁重、成果逐步公开、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等新形势,特别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审计工作作为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
二、把握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要以预算执行审计为龙头,以财政审计、投资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来构思整个审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改善经营管理、推进廉政建设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合理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通知》(渝委办〔2004〕183号)的要求,规范向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任务交办,使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能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确保质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项目计划的指导和统筹,从发挥全市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的高度,制定包括区县(自治县、市)审计计划在内的全市审计项目计划。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适当安排和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人员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等项目,通过上下配合,审深审透。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任务。
四、开展审计业务的培训和交流
市审计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有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及时传达市政府和审计署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要加强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出的业务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促其提高业务层次和工作水平;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要加强审计质量检查,逐步研究制定专项审计操作指南,促进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五、推进审计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
市审计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纳入“金审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解决审计信息化建设中的人员培训、软件使用等具体问题。以经验交流促推广应用,逐步实行市审计局和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网络信息共享。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金审工程”,并按适度超前原则作好规划,保证相应的经费。
六、抓好班子和审计队伍的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抓好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班子和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的确定,必须保证其履行正常监督职能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1〕55号)精神,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正副职领导除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学历、专业和技术职称方面的要求,区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有计划地选拔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干部到市审计局上挂锻炼,市审计局也可选派审计干部到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挂职锻炼。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自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审计专业人员达到合理的比例。
七、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市审计局要研究制定适合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工作特点的考核奖惩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揭示问题有深度、发现大案要案、审计建议引起高度重视等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审计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审计项目的成本控制措施。
八、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准确全面地理解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加强协调和沟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审计经费应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市审计局要深入区县(自治县、市)实地调研,按照市政府和审计署的工作部署,帮助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加强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助区县(自治县、市)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坚持原则,依法审计,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请示、报告。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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