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18号
- 【发布日期】2005-09-14
- 【生效日期】2005-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闽政[2005]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指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要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凡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相同级别相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
(三)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各市、县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对象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必须由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确定宗地协议出让地价,应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或组织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城镇规划以及地块区位条件等因素,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协议出让结果,应在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不适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应掌握的最低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应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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