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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3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2
  • 【生效日期】2005-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3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3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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