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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明电〔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4
  • 【生效日期】2007-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

(皖政明电〔2007〕9号)




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淮河防洪、航运交通安全,省政府决定,自6月15日至8月31日,淮河安徽段河道(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河段、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工作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淮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禁止采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和处罚偷采活动,及时解决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及沿淮各市、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淮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单位要经常组织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违法采砂活动,切实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海事部门要加强航道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保证通航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沿淮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禁止采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四、本《通知》下发7日内,沿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监察、港航等部门联合实施一次淮河禁止采砂执法行动,省淮河河道管理单位及沿淮各市负责监督协调,各市要及时将执法行动的有关情况报省水利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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