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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浙江台州椒江二桥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8]29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浙江台州椒江二桥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关于浙江台州椒江二桥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

(交水发[2008]299号)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要求审批椒江二桥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的请示》(浙交[2008]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桥梁选址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椒江二桥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论证比选的三个桥位方案中,方案一(B)桥位通航条件较好,但在桥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分布有船厂、码头,桥位对规划的泊位区也存在一定影响,鉴于当地政府已经承诺调整岸线使用功能,经综合分析,原则同意采用方案一(B)桥位方案,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落实好码头、船厂搬迁和规划调整等问题。另外,距离桥位465米的海螺水泥公司5000吨级码头,由于建设规模较大无法实施搬迁,建设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对桥梁受影响范围内的桥墩布设防撞设施。
二、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考虑到历史最高水位发生在台风和天文大潮相遇等极特殊的情况下,此间船舶不能在桥区航行,因此,同意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4.83米(85国家高程)作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台州港发展规划、通航论证研究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同意大桥主通航孔以10000吨级海轮(杂货船和散货船)为代表船型,副通航孔以500吨级海轮(杂货船)为代表船型。
主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不小于40米,通航净空宽度按双向通航设计应不小于40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不小于19.5米,通航净空宽度按单向通航设计应不小于75米。在大桥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桥跨布置,尽可能增大通航孔跨度,尽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
四、桥区航道通航安全保障
(一)桥梁在水中的桥墩要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主通航孔、副通航孔桥墩按通航代表船型考虑防撞标准;为保障进出海螺水泥公司码头的船舶及桥梁安全,其影响范围内的非通航孔桥墩应按5000吨级海轮考虑防撞标准,请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模拟或实船试验等方式确定此影响范围,由你厅审定后报部备案。从安全考虑,其余水中桥墩均按300吨级海轮考虑防撞标准。桥梁的防撞设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桥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柱灯、桥涵标及桥区水上航标,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管理设施,其建设费用和桥梁施工期桥区通航安全监管及航道维护费用纳入大桥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
(三)桥梁建成后的桥区航道维护费和大桥通航安全维护费,请你厅组织桥梁管理单位与航道、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请你厅严格按照批复的要求监督该桥梁建设,以满足船舶安全通航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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