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159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5〕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国家、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通畅”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
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县(市)、上街区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国家、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2003年,市交通部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总(集团)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通知》(郑政〔2003〕23号)精神,组建了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资产和人员的划分,均符合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维持不变。尚未改革的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参与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人数,由各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干线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养护企业须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管养经费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和豫政〔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切块包干给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根据我市财力,安排专项预算予以适当补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留取本级公路养路费的5%,用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和弥补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经费的不足。
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各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市、县(市)、上街区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中,将历年来由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划归转制企业无偿使用。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市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上街区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干线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规定的计划,在备案审查中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无法纠正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核拨养护经费中予以扣除。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人员身份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原在编正式职工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档案工资由市人事部门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退休(职)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改制为企业后进入人员按企业标准执行。
(二)富余人员安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各级干线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市相应优惠政策。
(三)在职、离、退休(职)和养老保险政策
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改制为企业后,全部参加企业统筹,在企业养老统筹保险机构缴纳养老统筹保险基金。在职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个人档案工资由人事部门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改制为企业前(即2004年12月31日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干线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分三年期限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一年划拨30%,第二年划拨30%,第三年划拨40%;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核定,本人一次性交清。以后增加的离、退休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与事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不了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改制为企业后保留事业单位档案工资,退休(职)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职)待遇,退休(职)后新增养老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养老金,事业和企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齐,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负担。
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职)人员,原离、退休(职)待遇标准不变。改制为企业前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职)费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以后增加的离、退休(职)金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标准支付,企业与事业标准差额部分,由改制为企业后本人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不了的,由市财政承担。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2003年11月20前,由市公路管理局划入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可同样享受豫政〔2004〕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改革的配套政策。
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将个人缴费部分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从转入之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2005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企业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实际参保时间,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四)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改制为企业后新进入企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五)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干线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制定本系统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三)各县(市)、上街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尽快完成改革任务。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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