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02-16
- 【生效日期】2007-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当时报告当班11人入井,其中4人生还、2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该煤矿瞒报死亡人数。经河南省初步核查死亡人数已达24人。
兴安煤矿为乡镇煤矿,属股份制企业,1998年3月建井,矿井原设计能力为6万吨/年,该矿位于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常村煤矿井田内,复采常村煤矿残留煤柱和断层残留煤柱。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属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资源整合之前“六证”齐全。2005年该矿被确定为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矿井,技改后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06年3月27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注销了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调查,该矿在技改整合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存在违法生产和越界开采行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尚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初步了解,这起事故瞒报的主谋是该矿矿主,其他股东、矿主的亲属和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了瞒报。
获悉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后,华建敏国务委员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清事故死亡人数,及时向社会公布,澄清真相,消除疑惑,提高公信力。2月9日,华建敏国务委员又做出重要批示,赞同安全监管总局派员,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查清事实真相,查明事故原因。对蓄意瞒报的责任者,一定要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高度重视,李毅中、赵铁锤等领导同志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的重要批示精神,于2月7日和9日,先后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核查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对事故核查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徐光春、分管副省长史济春等分别做了批示,三门峡市随即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并采取三项紧急措施:一是对涉嫌瞒报事故的矿主、矿长和安全矿长3人依法予以逮捕,对另外两名在逃的矿井负责人上网通缉实施抓捕,并查封账号,依法取缔该矿;二是撤销了渑池县分管副县长、县煤炭局局长、天池镇党委书记及镇长等人的职务;三是组织力量加强善后工作,妥善安置遇难者家属。同时,河南省政府已成立省市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2.2”特大井下火灾事故发生后,兴安煤矿救援不力,伤亡惨重,又蓄意瞒报,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这起事故是今年以来煤矿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事故,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不久发生的一起特大煤矿事故,更为严重的是一起恶意瞒报事故。瞒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严厉查处瞒报事故恶劣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打击瞒报事故、逃逸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和逃逸者,要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认真查处隐瞒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严厉查处。河南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对这起特大瞒报事故的查处,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事故查处情况,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和瞒报事故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的现象。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纳入16种关闭对象的煤矿,坚决关闭,早关快关,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已纳入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允许纳入整合。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进行矿井设计,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严禁借“技术改造”、“改扩建”或“资源整合”之名违法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监督检查,严防边改造、边生产。
三、切实加强矿井防火工作。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加强防火管理。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喷洒阻化剂等措施,并加强检查、观测,防止自燃发火。加强煤矿井下电缆、机电设备的管理,煤矿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严格落实电缆、电气设备的查验、维修制度,严禁使用超期服役的电缆和电气设备,坚决杜绝因电缆、电气设备老化或使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事故。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逐级抓好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部署和措施的落实,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和停工检修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把好小煤矿复产验收的安全关口。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工作有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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