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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7]360号
  • 【发布日期】2007-11-20
  • 【生效日期】2007-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建规函[200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进行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申报及工作程序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保护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四)在总结前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进行了修订,请按新修订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08年2月底前分别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联 系 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卫 琳 电话:010-5893376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詹德华 电话:010-59881640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评价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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