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8〕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月18日,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该矿属私营煤矿,1982年2月建井,1984年5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5年发生透水事故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7年1月,南川区安全监管局批复同意该矿进行整改,并要求严禁借整改之名进行采掘活动。据初步了解,该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要求,在+340m西煤层运输巷擅自掘进,且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17人,其中4人安全升井。目前,事故调查组已成立,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20日,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一私开窝点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经初步了解,该窝点为已关闭的私开矿,2006年6月和2008年1月,有关部门两次对该非法窝点炸毁和封堵,1月20日19时非法盗采者铤而走险,趁着大雪天气擅自挖开井口,在井下安装发电机,非法组织生产活动,21时发生事故,不法分子逃匿,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14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一探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探矿井的探矿权法人单位为郴州市玉城矿业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探矿权明确规定要采用钻探,露头部分可以辅以槽探,并且必须由有资质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进行勘探。但该矿并未按规定实施探矿,却布置了1、2号两个探井,以采代探,事故发生前探矿井已经形成生产模式,非法进行煤炭生产。发生事故的2号巷探井,工作面通风不畅,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近距离违章放糊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当班有17人,事故发生后12人脱险,5人遇难。
1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大仝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经全力抢救,17名被困人员生还,1人死亡。该矿为私营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该矿地质资料掌握不准,探水过程中出现偏差,探水巷道打透有积水的采空区。
1月19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保能灭火公司管理的汝箕沟矿区大岭湾火区在回收现场钻具、管路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滑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近日发生的这些事故,损失重大,性质恶劣,教训深刻。有的是已关闭矿井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非法生产、死灰复燃;有的是以探矿名义非法生产;有的是整合技改矿井,地质资料不清、探放水安全措施不落实。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要求有关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治理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并强调,春节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煤矿“三超”组织生产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煤矿生产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煤矿“三超”、盲目组织生产。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炭市场供需形势,遏制煤矿盲目超产的冲动。最近,由于气候比较寒冷,供暖和电力用煤增加,加上大范围降雪、交通运输困难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局部性煤炭供应紧张,有关部门已加强煤炭调运,采取了调控措施,目前全国煤炭供需总体平衡。局部性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可能诱发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盲目超产,一些关闭的矿死灰复燃。要督促各类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防止和纠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不允许以安全为代价来换取产量提高。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三超”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厉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要依法提请实施关闭。
二、持续深入抓好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地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于一些应关未关、关而不死的矿井,要逐一落实责任、强化攻坚,春节之前务必关实关死、不留后患。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落实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对于已关闭的煤矿要立即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并派人驻守,盯紧盯牢,严防死灰复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矿井,一律实施关闭,依法公开处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分子,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整合技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认真进行核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资源整合主体必须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整合后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形成的矿井规模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要改进节日和重点活动期间小煤矿大面积集中停工停产的做法,把功夫下在消除隐患、加强监管上,要采取可行措施,控制节日期间放假和停产检修煤矿的数量,保持合法合规煤矿生产活动的连续性、稳定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尤其是去年以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再次督促检查,不留死角。认真组织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切实掌握煤矿外部环境、自然灾害隐患的基础上,提请有关部门抓紧利用冬春季节做好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要加快查处进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情况。
五、做好春节、“两会”后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需要停产检修或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制定严格的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节日放假煤矿,要加强矿井通风、排水、巷道维护以及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因停风和停排水滋生事故隐患;停产检修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提升、运输关键环节、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都要制定保安措施,严格检修程序,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责任制;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违规、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停产放假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周密的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复产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并抄报地方政府、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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