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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91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榕政办〔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献典籍。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现存的古籍文献因缺乏科学的保护正不断老化、损毁。为抢救、保护我市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20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文明成果,蕴含着各个时期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神价值,体现了中华民族充沛的文化创造力,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妥善保护好古籍,不仅对保证中华文化薪火相传、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我市建设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市古籍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如尚未对现存的古籍文献进行全面系统普查,家底不清;古籍酸化、脆化,破损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工作水平亟待提高;一些地方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古籍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费投入不足等等。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保护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对全市各类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可纳入普查范围,建立福州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福州市珍贵古籍目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全市古籍保护工作

1、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普查是古籍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抢救与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工作。

2、建立《福州市珍贵古籍目录》,逐步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福州市珍贵古籍目录》由市文化局组织核定上报,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对列入《福州市珍贵古籍目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保护措施,切实做好珍贵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命名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古籍收藏量大、珍贵古籍多、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由市文化局组织验收申报,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投入和保护工作的重点。对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市文化局要定期组织进行评估、检查工作。

4、加快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要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古籍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5、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在古籍保护工作中要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全市古籍书目数据库。要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开放的古籍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古籍资源,方便公众利用古籍,充分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1、建立有效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文化局作为局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部署组织实施古籍保护工作,并在市图书馆设立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区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向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由此成立福州市古籍综合信息库。同时,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古籍普查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规划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全市古籍保护工作。

2、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政府在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对列入《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古籍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古籍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3、加强古籍保护安全管理。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要把古籍保护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要落实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全市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古籍出入境的监管,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4、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要定期举办培训和研讨活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5、加强古籍保护宣传。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保护古籍的意义,普及相关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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