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7]237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规范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和计算机著录,提高数字化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研究制定了《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以下简称《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以下简称《著录细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资料,同时按照《制作汇交细则》、《著录细则》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油气储量,以及各油气公司在评审验收各类地质工作项目成果时,应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文件的格式、电子文件载体信息与纸质载体信息的一致性,以确保新形成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符合要求。

三、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制作汇交细则》和《著录细则》的规定,检查验收电子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不按《制作汇交细则》及《著录细则》制作并汇交电子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验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