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泸州市
- 【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08-31
- 【生效日期】2005-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泸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涉及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保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制度,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的缺陷,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有法可依;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制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一)认真学习。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公务员熟悉《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处罚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
(二)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提高《处罚处分条例》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依法理财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培训。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要把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审计、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广大会计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增强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建制工作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水平明显提高。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财经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还比较普遍。各级各部门要在抓好宣传和培训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能力。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自查自纠活动中以身作则,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了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执法手段和措施。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要强化内部监管,着重围绕行政审批权、预算分配权、资金拨付权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强化外部监管:一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些地方和部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二要在项目绩效考核上取得突破。财政部门要指导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在项目投资评审、项目执行考核、效益分析、专项检查等方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规定,从制度上减少盲目投资、重复投资,杜绝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促进支出效益的最大化。三要强化责任,真抓实干,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并强化考核、强化监督,做到监督有效。四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监察、司法机关对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认真审查,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建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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