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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办体〔2008〕44号
  • 【发布日期】2008-09-29
  • 【生效日期】2008-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体〔2008〕4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秋季开学以来,我省各有一所中、小学校发生了部分学生疑因食用不洁食物引起的疑似食物中毒,患病学生经及时送医对症治疗后,均已康复。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始终把学生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要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杜绝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闽卫法监明电[2008]6号)的要求,规范和做好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校有线电视、墙报、团队活动等,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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