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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




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将于2005年10月10日正式联网运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0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将启用新版自动许可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本附后),同时,停止签发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包括自动类和限制类)。此前签发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继续使用。

二、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不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海关凭纸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办理验放手续。海关对证面内容如有疑问的,可联系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验核证件真伪。自2006年4月1日起,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律作废,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不再接受报关和报检。持在有效期内并有余额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可于2006年3月1日-31日凭原证书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申请换领新版许可证,但须提供新版许可证规定信息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集中转送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办理。

三、新版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四、许可证内批准额度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单位可在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除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外,自2005年10月10日起,各口岸海关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电子许可证验核企业的纸质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进口单证,接受企业报关。

六、除进口废纸外,其他固体废物应在许可证证面签注的直属海关关区内第一个进境地口岸海关申报进口。

七、进口废物涉及一份以上许可证的,应分别填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即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许可证。

八、许可证在报关时可多次使用,每批废物进口时,海关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纸制单证和电子数据核扣,纸质单证海关签注栏目用满后,不论许可证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对许可证电子数据做手工结案处理。最后一批废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余额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3%内计算。

九、每次报关时,海关留存许可证复印件与报关单存档;最后一次报关时,海关收回许可证正本,并与报关单一并存档。

十、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指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证面计量单位一致。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保中心A栋1006房间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

邮编:100029

电话:(010)84637722转2316,5006,84636376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略)

国家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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