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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225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 【生效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我市教师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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