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84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二)总体目标:一是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规模明显扩大,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二是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解决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超期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矿业权纠纷和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案件明显减少;四是建立和完善全省采矿权设置规划和计划,实现由被动无计划授予采矿权向有计划出让采矿权的转变,对矿业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明显提升;五是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业权市场,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六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范围: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矿权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矿业秩序较为混乱和因矿权布局不合理而导致安全隐患较多的矿区。
(二)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内的无证矿和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核查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组建新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原则和标准
(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按下列原则进行:
1、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合理布局、规模办矿。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原则上一个矿体(一个井田)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低水平重复建设。
3、提高标准、依法办矿。严把采矿权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限定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标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杜绝一证多矿现象。
4、保护环境,防治并举。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走资源集约型、经营规模型、生态保护型的“绿色矿业”发展道路。
5、科学办矿、科技兴矿。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造传统采选工艺和装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增强矿业开发科技含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益优势。
6、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树立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探索和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证和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整合后的矿区及矿山企业要达到以下标准:
1、矿区范围明确,矿权设置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范,矿权之间留有合理的保护矿柱。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标科学规范,符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
2、新建矿山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要求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生产装配水平高于全省矿山平均装配水平。
3、矿山企业具备相关的采矿资质条件,矿山企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专业技术人员。
四、方法与步骤
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要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煤炭先行整合(2006年底前完成),与冀政〔2005〕20号文件接轨,采取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全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计划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2005年)。全面部署和启动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根据我省矿业开发实际,优先解决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整合问题,以铁、煤等大宗优势矿产为突破口,在矿业大市选择17个重点矿区进行整合试点,为全面推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确定整合区域,编制设区市和县(市、区)总体整合方案,逐级报批,并组织实施。总结和推广第一阶段整合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整体推进,集中精力扎实开展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力争通过一年半的时间初步完成全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任务。
第三阶段(2007年1月至6月)。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防“明合暗不合”现象发生,全面完成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同时要对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政府将对设区市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柳宝全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要充分认识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整合任务较重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调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地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整合工作要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首先对无证采矿及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依法进行清理和取缔;要查清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资源储量情况、基本地质情况、开采现状,在此基础上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各拟设矿业权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并由市、县(市、区)政府逐级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批准方案拟设置采矿权的数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矿山企业。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采矿权转让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对原有矿山企业予以终止和关闭,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延续,并强制关闭。
(四)政策激励,促进整合。制定和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整合关闭的合法矿山要给予适度经济补偿,对整合后保留的矿山在采矿权申报过程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
(五)严格标准,认真验收。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结束后,设区市政府要先行组织自查,自查验收合格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补课”。
(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整合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政策和各种实际问题的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有效措施,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提高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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