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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7〕454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生效日期】200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7〕45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204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七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0.3307公顷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幅土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核定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7.50元,总额为人民币322432.50元(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税费)。土地有关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七、该项目属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中政府优惠的地价款。

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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