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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21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7〕2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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