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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9-11
  • 【生效日期】2009-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在保持现行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下划和调整部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二)保既得利益原则。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后,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支出基数不因体制调整而减少。对除阿城区以外的江南5个行政区和松北区、哈开发区,根据共享税分成比例调整、下划和调整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情况,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呼兰区实行与其他行政区相统一的财政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阿城区暂维持现财政体制不变,待体制执行期满后,与其他行政区体制并轨。

(三)平稳过渡原则。在保证各级财力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完善财政体制各项配套政策,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确保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四)保证市级调控能力原则。继续保留部分企业(行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以保证市级宏观调控能力,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体内容

(一)调整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4个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由6:4调整为5:5。

(二)下划和调整部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为更好地调动区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业、电信业及32户企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其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属地下划各区。

(三)收支的划分

1.支出的划分

按照目前市与区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和由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区级财政主要承担保证本地区机关正常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收入的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与区事权的划分,将市区地方级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市、区两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土地契税,商品房交易契税,市级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烟叶税,资源税,存量房交易契税,区级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区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3)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非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市、区按5:5比例分成;哈开发区契税,市与哈开发区按4:6比例分成。

(四)确定体制基数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既得利益,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补助数额以2008年决算收支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呼兰区财政体制并轨后取消增值税和消费税上划两税税收返还政策,将2008年税收返还计入支出基数。

为保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任务的完成,体制调整后,重新核定各区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两税”基数和所得税考核基数,核定各区上划市级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考核基数。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严格税收属地征管制度。税收属地征管是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争拉税源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治本措施。各级工商、税务、金库、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保证企业工商、税务属地登记和缴税的一致性,按照“属地征收,就地解缴,分级入库”的原则,做好税收征管、缴库工作。同时,按照收入划分范围,正确掌握收入入库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和税收秩序的严肃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过程中,要对收入入库级次进行监督,对发生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一经发现,将通过财政结算扣减其财力。

(二)强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变更注册地后,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仍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由市本级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分离出的企业及投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仍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对生产型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新建分厂,从新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将企业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企业迁入所在区。

(三)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规模。进一步加大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一经确定3年不变政策,并适当加大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规模,以均衡各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保证新体制平稳顺利实施。为调动各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市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机制,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四)关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问题。新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35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中标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系统全额上缴市财政。对委托属地区政府(哈开发区、松北区除外)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宗地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费用,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付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后确定净收益,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配。自2009年起3年内,哈开发区、松北区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返还哈开发区、松北区财政。

(五)关于对哈开发区、松北区、呼兰区扶持政策问题。新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鉴于哈开发区、松北区、呼兰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较重、偿还贷款压力较大,对上述3区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一是自2009年起3年内,哈开发区、松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留给区级;二是自2009年起3年内,呼兰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留给呼兰区;三是为保证财政体制平稳过渡,给予呼兰区3年递减财力补助,即:2009年补助3000万元、2010年补助2000万元、2011年补助1000万元。同时,呼兰区财政体制并轨后,市直相关部门应参照对其他行政区的管理模式,将呼兰区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六)关于新财政体制执行问题。市对区新财政体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使两级财力分配格局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对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七)关于完善区以下财政体制问题。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内,制定对下财政体制,保持上下政策统一,确保新财政体制顺利实施。各区要在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特别要对财力格局的变化、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区以下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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