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44号
- 【发布日期】2006-12-19
- 【生效日期】2006-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闽政[200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15日)
我省加快港口开发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形成了促进对外开放、带动临港产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大型化、集装箱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海峡西岸港口群。为了更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促进省(区)际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就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如下:
一、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从5类(40英尺集装箱)、4类(20英尺集装箱)统一降低为2类,相应收费标准由1.925元/公里、1.654元/公里统一降至1.1元/公里。当上述车流量增长到一定幅度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逐步实施对通行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所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
二、对通行福建省普通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通行国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从原每趟次40元降为25元,通行除国道外普通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从原每趟次35元降为25元。
三、为培育港口市场货源,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省港口进出的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四、根据铁道部、福建省关于共同加快福建铁路建设的精神,积极争取铁道部、中铁集装箱公司对进出福建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实行运价下浮、优先组织等优惠措施;积极争取增辟中西部省份重点城市至福州、厦门、泉州口岸的铁路集装箱班列,具备条件的开行双向班列。
五、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货物,各口岸查验单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报关、报检,优先办理相关边检、海事手续。在单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确保当天放行,进口货物通关时间确保在两天以内。海关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运抵口岸后,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除有规定的商品外,其他货物均可申请直接办理转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率先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办理报检、查验、放行手续。
六、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福清松下港口岸江阴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和海沧港区(含海沧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等鲜活易腐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与口岸联合监管新模式,各口岸查验单位实行24小时预约加班制。
七、福建省将充分利用福建电子口岸平台,逐步实现与中西部省份电子口岸平台的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为货物进出口提供远程、高效、便利的“一站式”通关服务。各口岸查验单位主动与中西部省份口岸查验单位建立紧密协作机制,为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各项服务保障。
八、福建省内各港口对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货物优先调运、优先装箱,并在港区内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
九、鼓励中西部省份在我省开辟新的便捷出海通道。鼓励中西部省份在我省沿海港口为该省建立独立的港口物流作业区;鼓励中西部省份的冶金、机械、石化、能源、物流、进出口等大型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大型货主码头泊位,从事跨省港口经营业务,我省优先提供港口岸线资源。投资经营者在享受我省鼓励外资、民营企业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审批或核准,并参照实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十、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政策对与福建相邻的周边省份同样适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港口城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更加优惠的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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