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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328号
  • 【发布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办函〔2005〕328号)




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华辐(2004)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现有2个钴源装置,1号钴源装置建于1994年,设计装源100万居里;2号钴源装置建于2004年,设计装源300万居里。吴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9月予以立项审批,2003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

(一)单位名称: 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苏州吴江松陵镇北七里桥

(三)法定代表人:朱南康

(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源

(五)许可限值:

1. 1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1016贝可(1×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4.18×104贝可(1.13×10-6居里)

2. 2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1.11×1017贝可(3×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1.37×105贝可(3.71×10-6居里)

(六)鉴于国家正在修订44号令,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新条例出台后,凭本件来我局换领正式的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请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该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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