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批准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永政文〔2007〕1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永安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 竹种。
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xyla)。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黄、红壤,土层厚度50厘米以上、pH值5至7,海拔500米至1000米,土壤有机质≥1.8%。
(三)笋竹林生产管理。
1. 竹林结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密度≤2250株,年龄组成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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