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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4-12
  • 【生效日期】2009-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我省首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已开始组织实施。为规范试点工作,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和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等。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3.项目区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或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二、严格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4.挂钩试点工作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各试点县(市、区),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5.挂钩周转指标自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之日起使用,原则上在两年内归还,归还面积不得小于下达的周转指标。

6.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需要,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加强项目区实施管理

7.各地要高度重视拆旧地块的复垦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应比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应当剥离后用于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建设。对于复垦耕地质量未达到建新地块占用耕地质量的,要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制度,确保新增耕地质量。

8.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形成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9.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不再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挂钩年度实施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土地征收,要按城市或村庄、集镇批次用地履行报批手续,可以一次报批分年度使用,也可按实施计划分年度报批;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四、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10.各地在挂钩试点工作中,凡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点可先行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统一安置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12.建新地块所得收益,要优先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3.设区的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区实施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14.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15.对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扩大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计划的项目区,取消相关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资格,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通报。

16.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项目区,暂停所在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整改,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整改情况,决定取消或恢复试点。

17.被取消试点地区已经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该地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并根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由项目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垫付耕地开垦费,有关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

18.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试点市、县(市、区),省政府暂停其所有农用地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六、加强试点工作领导

19.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设区的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管理、监督和考核,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0.各地要抓紧做好新的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挂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土地资源保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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