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宝清红小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宝清红小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宝清红小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宝清红小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宝政办发[2004]1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黑龙江省宝清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土壤、丘陵、漫岗的坡耕地和平原岗地,中等以下肥力。
(二)栽培管理。
1. 选茬:
切忌重迎茬,也不要与豆科作物连作,原则上应实行3年以上的轮作制度,最好前作为玉米、小麦、高梁等禾谷类作物,其次马铃薯、油菜等茬。
2. 整地:
秋翻秋整地起垄或春顶浆起垅。
3. 选种:
播前种子要清选,达到种子色泽一致,籽粒饱满、无病斑、瘪粒、不完善粒,发芽率达到85%以上,纯度、净度达到98%以上。
4. 播种:
播种时间5月10至25日为宜。播种方法分人工埯种与机械精量点播两种。
5. 施肥:
农家肥:亩施农家肥一吨左右,结合整地一次施入。
化肥:亩施磷酸二铵3公斤至4公斤、硫酸钾2公斤至3公斤,作为种肥播种时施入。
追肥:生长中期应协调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的平衡,初花期每亩用磷酸二氨氢钾0.15至0.2公斤,兑水40公斤,叶面喷施。
6. 田间管理:
两铲两趟,做到铲趟及时,秋后拿大草。
(三)采收。
1. 采收时间:荚角4/5果皮变干,呈现品种特征。
2. 采收质量:要求割茬低,不丢枝,不掉荚,放铺规整,完成后熟后脱粒,损失率小于2%;做到专收、专贮、专加;水份达到14%以下。
(四)质量指标。
1. 感官特征:种皮深红色,色泽鲜艳有光泽,粒大,粒形独特近似三角棱柱形,一头整齐一头呈卵形,有棱,手感明显,脐部底端塌陷;皮薄,蒸煮时有特殊浓郁香气。
2. 理化特征:
理化指标:不完善粒≤2.0,异色粒≤0.5,杂质总量≤0.6,水份≤13.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宝清红小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宝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宝清红小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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