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0
  • 【生效日期】2007-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泉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努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一、土方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建设、行政执法、安监、路政等部门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辖区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工程运输车进行重点整治,包括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逾期未年检、无证驾驶、准驾不符、假证、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交通、路政、公路稽征等部门要集中力量到辖区工程所在地,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工程运输车重点查处超限超载、不缴纳公路规费等行为;三是行政执法、路政等部门要对辖区建设工程所在地周边道路两侧乱摆摊、乱设点、违章搭盖、不按规定装载、滴洒漏等现象开展集中整治;四是建设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之前将所使用的工程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情况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同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督促工程项目部对工程施工车辆及其驾驶员要做到手续完整,杜绝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的车辆。

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国资委、交通局运管处、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抓好落实。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二是客运企业要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三是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四是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五是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坚决清理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三、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分别由公安交警、市政公用事业、教育、交通部门牵头,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二是市政公用事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三是教育部门牵头,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强化校车管理,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其他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四是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五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发出公告,并定期抄送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六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与发证工作;对申请办理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七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规划、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市区主要路口,包括过街天桥、下穿通道以及内环路规划、改造、建设等道路建设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管理停车场,在新建、在建住宅小区、综合大楼,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停车泊位;八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牵头,公安、交通、教育、农业等部门配合。一是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农业(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三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教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四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五、路面巡查与监控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公路、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力度,强化道路管控,重点查处仍在使用的报废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交通、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三是公安交警、交通、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9座位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载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载客车所在企业承担;同时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四是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解决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五是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六、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配合。一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责令其设置反光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交警、交通、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设置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登记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把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四是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或未经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治理超限超载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计重收费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高速公路交警、公安、交警、公路部门配合。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市重点检测站要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抓紧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四是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等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五是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公安交警等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六是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七是交通、公路、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八、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配合。一是交通运输企业要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市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二是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市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九、营运汽车GPS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十、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安全带监督检查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配合。从2007年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加强监督。

十一、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排查治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公路等部门,针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或多发地段的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事故成因,研究治理措施,制定处理办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年提出改造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危险路段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危险路段的治理问题,努力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二、道路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财政、安监、交警等部门配合。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待省有关部门制定后,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十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由公安交警、市政公用事业、交通部门分别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辟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广播电视要在重要时段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纸要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二是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严格奖惩制度;三是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育计划,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分别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十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公安交警或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监察、交通、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配合。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188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时限要求批复,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的制定、工作规划、责任制分解考核、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政策的实施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