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5〕173号
- 【发布日期】2005-10-10
- 【生效日期】2005-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范围界定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范围界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173号)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范围界定的请示》(三星保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需要事先报批,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判定。鉴此,你公司申请所列各项交易中如有涉及对你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行为,应事先报请我会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