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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 【生效日期】2004-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白沙绿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白沙绿茶原产地域范围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白府函[2004] 78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白沙农场现辖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海南大叶、奇兰、福鼎、云南大叶等适生品种。

(二)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采用插枝无性繁殖。

2.苗木定植:每年8月至9月定植。定植密度<2400株/亩。

3.施肥:每年10月中旬左右施基肥(有机肥),2月和5月施有机液肥、微生物肥和适量的茶叶专用肥。

4.鲜叶采摘:采摘时间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0月底。采摘标准:一芽一叶初展,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一芽二叶;一芽三叶初展,一芽三叶;嫩度、净度、新鲜度基本一致。

(三)加工工艺。

鲜叶摊放→杀青→揉捻→干燥。

(四)产品质量特色。

香气清高持久,汤色黄绿明亮,滋味浓醇鲜爽耐冲泡。水浸出物≥43%,水溶性灰分≥5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白沙绿茶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白沙绿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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