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40号
- 【发布日期】2004-09-10
- 【生效日期】2004-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穗府[2004]40号)
为加强本市市区铁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我市市区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市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线、广三线、广深线、广州西站至广州南站线以及各条铁路专用线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清查各类建筑,清理违法占地。拆除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构物,包括搭建的各类房屋、窝棚、户外广告、招牌、围墙以及不规范设置的防盗网等;
(二)清运处理垃圾、废弃物,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整治规划,开展绿化建设、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饰工作。
三、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 筑物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所使用的建(构) 筑物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各类违法建设。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整治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理、建筑物立面整饰和绿化恢复工作。
属城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清理和绿化恢复工作, 由各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严禁任何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乱堆、乱放各类垃圾以及侵占、践踏绿地等违反城市建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违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各有关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各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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