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
  • 【发布日期】2007-03-02
  • 【生效日期】2007-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我委及有关部门。经研究,现将编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要认真贯彻落实2号文件和全国“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及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的精神和我委陈德铭副主任的工作部署,按照2号文件要求和会议明确的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按照签订的关停责任书,细化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明确年度关停计划,并争取尽可能提前、超额完成关停任务。各地区和电力企业也可提出替代建设大机组的方案建议。
三、明确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关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由拟关停机组企业法人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省级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关停协议的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底前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要细化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政策措施,做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制定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建立在线监测和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提出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方案、改进企业自备电厂管理、规范电力项目建设程序等工作方案及对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实施验收检查与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差别电量计划作为过渡方案,在全面实行节能发电调度前实施,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量指标应随时间明显递减。
五、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提出开展关停机组电量指标补偿,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交易工作,自备电厂和趸售电网购售电体制改革等工作方案,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报我委及有关部门。
六、根据关停机组企业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新建、扩建大机组项目的实施,拟定关停机组涉及的职工、资产、债务、土地等善后事宜处理方案。发电企业要拟定本企业所属机组关停善后事宜处理的具体方案。电网企业要根据各地区和发电企业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制定保障供电的措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方案。
七、制定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2号文件和电力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全社会及企业对于关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社会舆论环境,以推动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地区、各企业抓紧开展工作,按照2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将实施方案上报我委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