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8]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特制订《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信息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信息等。
3.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分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其中,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分送省委常委、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2.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根据内容和密级分别在“中国・甘肃”网站“应急管理”相关子栏目和省政府网站(内网)“应急管理”相关子栏目中刊载。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季度,省政府应急办以《甘肃值班信息(特刊)》形式,将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同时报送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并在省政府网站(内网)“应急管理”子栏目“工作动态”中刊登。
通报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二是以表格(见附件)形式反映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件数,并按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3类分别进行统计。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分为“数量”、“采用情况”;“约稿”仅统计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要求,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主要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主要以数量和质量为评价依据,特别要充分反映出本市州、本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暂按原渠道,即通过传真报送。4月1日起,基于甘肃省政务专网的省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后,通过该系统报送。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四)省政府办公厅按年度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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