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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6-08-04
  • 【生效日期】2006-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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