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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省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省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等。省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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