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3〕3号
- 【发布日期】2003-03-07
- 【生效日期】2003-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发〔2003〕3号)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级妇联卓有成效、独具特色地开展妇女工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进步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我市妇女工作新局面。市委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3年3月7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广大妇女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妇女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妇女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迫切需要保护和调动好全市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的作用。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党的阶级性、先进性与联系群众广泛性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妇女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全面推进妇女进步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妇女发展规划》作为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帮助妇联组织承担起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职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发展、支持妇女工作的新格局。?
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党校各类干部培训班的必修课。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妇女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贡献,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妇女典型,批评落后的观念和行为,揭露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就业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等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领域,为妇女就业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大力扶持女性创业,对妇联组织开展的创业服务工作,在资金、场地、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岗位中安排女性的比例应不低于50%。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加大宣传、执行和检查监督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教育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完善和巩固基础教育,加大《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力度,逐步减少和消除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加大对贫困女童的扶持力度,扩大扶贫助学的覆盖面。要大力发展妇女职业教育,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我市女子高等职业学院,提高女性的职业素质。?
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参政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组发[2001]7号文件精神,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要加大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市和区、县(市)两级后备干部人选中,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5%和20%。在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干部时,要注意选拔女干部。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中,除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的特殊职位外,不得拒绝招录女性,要保证女性占有适当比例。各级妇联要积极主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女干部。要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推动妇女发展中的参政议政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
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工作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妇联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要支持妇联组织以服务妇女、儿童、家庭为宗旨,大力发展各项事业,兴办经济实体、建立服务设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要发挥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性别统计,建立起妇女发展状况的社会统计体系。?
三、找准位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
妇联组织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党的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市委“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妇联工作的结合点,发挥优势,履行职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带领全市妇女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多做贡献。?
各级妇联要坚持把发动妇女参与物质文明建设作为妇联组织的重要任务。在城市,以促进妇女就业为重点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素质,引导各行各业妇女岗位成才、岗位创业。配合政府做好妇女就业,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拓宽就业领域,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妇女实现规模就业。在农村,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科技文化水平和致富能力,引导她们积极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农村妇女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和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要坚持弘扬先进文化,引导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妇联要加强对妇女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四有”、“四自”教育,引导妇女做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女性。加强对妇女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引导妇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结合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
要坚持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妇联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要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促进妇女发展问题建言献策、推动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维护妇女权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妇联组织建设
党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特点,将妇女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确立1名领导分管妇联和妇女工作。要定期研究妇女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妇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联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建立由主管书记牵头,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的妇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妇联主席参加党政会议制度,研究全局性工作、重大事项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在研究决策涉及妇女权益等重大问题时要请妇联人员参加或联合工作。?
各级党委要加强区、县(市)妇联组织和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系统妇委会建设;加强街乡(镇)、社区妇联组织建设,保证街乡(镇)妇联主席行政编制,乡镇妇联设专职或兼职主席,社区妇联主席由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或党支部正副书记中的女性担任。要特别注意在村级民主直选中同步加强村妇代会组织建设,由选举进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委员会的妇女担任妇代会主任。要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在巩固原有的妇女联谊组织基础上,在社会不同阶层的妇女群众中建立和发展各类妇女联谊组织。要加强团体会员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通过女职工委员会把妇联工作落实到企业。?
党委要加强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妇联领导班子和各级妇女干部,按照全国妇联有关规定解决好妇联干部的工资、待遇等问题。?
各级党委要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妇联干部管理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妇联协管。各级党委任免调动同级妇联主席时,要先征求上一级妇联的意见。要重视对妇联干部的教育培养,重视妇联干部的选拔、任用和交流。各级妇联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要切实加强妇联干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把妇联建成聚集优秀女性人才和培养输送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