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40号
- 【发布日期】2006-07-27
- 【生效日期】2006-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为了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知晓率。要通过撰写文章、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宣传先进事例等形式,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地方志工作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工作。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以《条例》为依据,制定本地区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要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我区第一轮修志工作任务,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8月底之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办公楼7楼,邮编:010098)。
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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