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490号
- 【发布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5]4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对我省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对违反规定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省安监局在2005年底前完成煤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6年完成6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经贸、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认真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开展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切实提高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稀土等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稀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7.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将煤和金、铁、铅、锌、石灰石、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作为重点整顿矿种。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县(市、区)应重点做好煤炭矿产开发秩序的整顿;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县(市)应重点做好金、铅、锌等金属矿开发秩序的整顿;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区(市、县)应重点做好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其他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整顿的重点矿种和矿区,积极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8.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等两侧“禁采区”内的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煤炭勘查规划》,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十一五”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2006年6月底前完成《福建省2006―2010年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划定设立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加强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严格实行煤炭勘查设计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勘查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资源和花岗石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切实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福建省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和《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实施方案》。煤炭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同时根据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定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筹备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探矿权人依法勘查,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检查验收。
2007年8月,县(市、区)政府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并上报设区市政府。2007年9月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市、县(区)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由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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