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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7-10
  • 【生效日期】2006-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本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动物防疫是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在世界范围内呈蔓延发展态势,严重影响了有关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动物疫病防控已成为今后农业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点工作。在严峻形势下,本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动物防疫体系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难以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三)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完善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农业局为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个区卫生局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区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本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远郊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和兽医管理工作任务量,可以在机构限额内单独成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在区县农委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本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区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郊区区县兽医管理体制调整后,目前设置的畜牧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以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县在现有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市、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本市在进京公路道口设立的检疫监督站为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
(六)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疫情监测、疫病净化、动物疫情预报预测和报告、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应急防疫物资和技术的储备、畜牧兽医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市级现承担兽医技术支持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保持不变。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5个区不另设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其动物疫情监测及动物产品安全检验等技术性工作统一由市级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其他13个区县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基础上,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区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承担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疫情调查、监测、检疫工作,同时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对乡镇现有的畜牧兽医站等机构按区域进行调整设置,作为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实行统一管理。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疫情观察和报告、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相关工作,以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由区县、乡镇安排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首先从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接受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九)人员编制核定。区县组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区县内部调剂解决;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使用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编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编制配备的标准,报请市编委批准后分别核定下达;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配备,由区县研究确定。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十一)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问责制度。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防疫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职责任务和岗位人员。加强考核和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做好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因工负伤致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待遇或一次性补偿。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的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应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和完善本市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加快完成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及产品留检和废弃物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工作,建立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公路站消毒通道和监控系统。全市统一规划,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完善区县实验室建设,提高其诊断、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需要,以现有资源为基础,统筹考虑,完善区县兽医工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条件和动物及产品留检、废弃物处理、路口监管等设施。
六、建立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十五)加快兽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完善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兽医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区县政府要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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