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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06-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




一、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关员、营销师(推销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等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二、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选择部分地区组织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公共营养师、企业文化师、信用管理师、黄金投资分析师、珠心算教练师、鉴定估价师(旧货行业)等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其他新职业的试点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统筹安排,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三、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将于5月和11月分两次举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还将在3月、5月、9月和11月统筹安排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和部分职业的智能化考试试点。

四、2006年秘书职业的鉴定方式调整为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和基础业务素质两部分)和技能操作考核(包含案例分析和工作实务两部分),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分别为90分钟和120分钟,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可采取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门均及格的考生,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综合评审不及格的考生,须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综合评审采取论文答辩或书面答辩方式,按照附件4中的要求执行。

六、从2006年起,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线统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务管理。

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要求,以及质量督导评估表、考场名单备案表、证书信息上报格式要求,按照劳社厅函〔2005〕81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各类考试的公正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120、84661130。

八、对2006年度举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及各类考试中需要发布技术性文件及补充说明的,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各类考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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