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9〕49号
- 【发布日期】2009-11-02
- 【生效日期】2009-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9〕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征集新兵的数量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按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指标执行。各地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民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增加征兵任务。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条件艰苦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征集的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检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检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六、征集时间
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集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
七、征集经费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予以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政策规定,提高新兵质量。严格审查把关,规范征兵程序,认真组织征兵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超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不得用农业户口名额办理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深化征接兵方式改革和女兵征集工作的调整改革,加强征兵信息化建设和征兵心理检测,提高新兵征集质量。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力度,落实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重点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工作,创造性的抓好落实,把这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办好,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大监督力度,严肃征兵纪律。加强对征接兵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征兵工作,加强组织监督,确保征兵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新兵复查工作,对违反征兵法规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征入部队的,要坚决退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切实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征兵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各级军事机关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晰职责,在新起点上推进征兵工作发展。要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做好征兵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搞好学历审查和院校学生征集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密组织新兵运送,保证新兵按时、安全到达部队;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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