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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发布文号】湘统〔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1-09
  • 【生效日期】2008-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湘统〔2008〕6号)




各市州统计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新闻媒体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的各项成就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但个别新闻媒体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核定、审批和公布程序,出现了在宣传报道中引用的一些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概念错误等违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的稿件,必须经过省统计局审批,统一使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确反映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杜绝重要统计数据泄密现象,现将有关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实行下管一级数据评估制度。在每季季后,对地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节能降耗等重要数据分别进行集中联审。并要求在国家评估认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准对外向任何单位提供有关数据。针对万元GDP能耗指标,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因此,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评估认定的数据,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搜集、整理、审批、管理、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唯一合法机关。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当地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审批。全省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统一对外公布,不能数出多门。省直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要公布本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应报请省统计局审批和核定。
三、严格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程序。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新闻单位(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计数据,必须引用政府统计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统计信息公众网站、《统计信息》、《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等公开发布的法定数据。省直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发布未经统计机构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必须报送省统计局审查、核实后方能对外发表或公布。特别是对于地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节能降耗减排等全省性重要数据资料,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评估认定制度的规定,未经省统计局审核,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四、强化新闻报道审稿责任制。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程序和纪律。在使用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时,为避免因不熟悉统计业务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数据使用不当,应事先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进行会议和公务活动报道时,若需引用领导发言材料中有关未经正式公布或核定的重要数据,应事先经宣传部门和统计部门同意、核实,并经省统计局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要进一步加强新闻报道审稿责任制。送稿单位或作者,应事先在宣传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新闻单位要严肃新闻采编纪律,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到统计数据的口径、概念运用规范,符合对外公布程序。未经统计部门核实或同意,擅自公布统计数据,报道数据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级宣传部门、统计部门将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编辑、记者的责任。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工作。新闻单位在策划、刊播重要新闻时,要提前向统计部门通报拟用的统计数据。为满足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统计部门要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积极有效地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并及时做好重要统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各新闻媒体应通过相应渠道及时予以公布,广泛宣传。
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将联合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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