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案卷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档案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食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查处的各种记录、处罚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卷”的原则。
第四条 案卷材料必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文书参考表式的格式、内容制作,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应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出具。
第五条 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报告;
(四)调查笔录;
(五)现场检查记录;
(六)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证据材料;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九)行政处罚听证卷宗;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二联及送达回证);
(十一)监督检查报告书;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及送达回证);
(十三)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二联);
(十四)结案报告;
(十五)物证存放袋;
(十六)举报登记表;
(十七)处罚收据;
(十八)集体研究的决定;
(十九)单位整改意见;
(二十)卷内备考表;
(二十一)案卷封底;
(二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所有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说明。
第七条 案卷材料应在该案结案后30日内,按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整理成卷。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件,查阅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关的执法案卷材料。
第十条 损毁、丢失案卷、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案卷以及其他违反案卷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对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执法案卷材料应当进行评审,发现不完整或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改正。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也可以在监督检查或者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对执法案件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错误或不妥之处,及时纠正。上级粮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粮食行政机关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每年对各市(县)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或互查评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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