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规〔2015〕4号
- 【发布日期】2015-08-24
- 【生效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4号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调控,转变管理职能,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部决定在你省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并于2010年9月14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关于取消“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0号)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相关要求,对143号文进行修改。本通知印发后,143号文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099号)同时废止。
一、部继续授权你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原属于部审批权限的,授权你厅审批登记。部信息中心对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试点省配号权限、配号流程等内容进行调整。
二、严格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你厅组织实施。
三、授权审批延续类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在部登记发证的你省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你厅办理延续、保留、变更、转让、注销审批登记。
四、相关要件审批(备案)。试点期间,你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涉及应由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授权你厅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你厅应按照规定严格要件审查,不得降低审批要件标准,对原需要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你厅应将大型及以上规模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按每半年报部。部相关司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煤炭矿业权审批工作质量,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五、认真落实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相关规定。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关于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规定。要统筹安排煤炭与煤层气开发,优先保障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设置煤炭采矿权时,根据煤炭开采布局和开采时序的安排,对近期不开采煤炭并经论证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条件的,以采气为主,先设置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六、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我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
七、你厅对部授权审批颁发的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不得再行向下授权。请你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经验交流,进展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关于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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