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20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 【生效日期】2005-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内地(祖国大陆)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招收研究生工作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现将《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办法》(附件1)和《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简章》(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各招生单位应组织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培训,了解国家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港澳台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树立严格按照规定招生的意识,遵守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各项要求。
二、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招生单位内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港澳台招生工作的职责分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工作要纳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最后要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凡未按上述要求分工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考生,其他招生单位参照这一要求,做适当安排。自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内地招生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积极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宣传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按《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附件3)规定的时间寄至指定的报考点。
五、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我部批准,以保持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六、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各招生单位要在2006年3月5日前寄至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再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转送。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
七、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并做到制卷标准、用纸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问题的招生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八、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应尽可能多招收一些港澳台学生。
九、招生过程中要做到以学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使他们时时处处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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