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55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5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