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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2005] 7号
  • 【发布日期】2005-09-06
  • 【生效日期】2005-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5] 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全国爱卫办于2005年6月23日至25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桂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核。

复核组认为,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卫工作作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和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在2004年12月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桂林市创卫工作进行调研考核的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把创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努力使创卫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力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复核结果表明,桂林市创卫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桂林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桂林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发展创卫成果中,再创佳绩。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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