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 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3.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