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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命名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65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命名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的决定

南昌市政府关于命名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的决定

(洪府厅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县区、各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6]44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洪府发[2008]9号),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的内容、形式以及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日趋完善,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为各县区、各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示范。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巩固市卫生局、西湖区政府、青山湖区京东镇等省级政务公开示范点的成果,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37号)精神,在各县区、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市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命名进贤县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为“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点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再创佳绩。各县区、各部门要以示范点为榜样,不断巩固、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推动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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