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67号
- 【发布日期】2009-12-01
- 【生效日期】2009-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 [2009] 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9] 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09] 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大连的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大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市人口资源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市财政局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区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区市县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在2009年底前组建人口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大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